关于校史文物和实物征集致校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校友:
  您好!
  “昨夜师尊入梦催,百年华诞几时回? ”
  夜阑人静,当您想起母校的时候,耳畔是否还荡漾着吴淞时代大礼堂中传出的德国民歌,眼前是否还闪现着那些在校河上划船的熟悉身影?又或者常常午夜梦回,觉得自己仍走在李庄的“羊街”上与旧时同窗说说笑笑,坐在热闹的茶馆里心静如水地埋头苦读?光阴荏苒,一晃同济已经走过百年岁月。校园里的树木依然郁郁葱葱,三好坞的夜色也还是那么美,文远楼里进进出出的学生,哪个不是意气风发似君当年?而当年的翩翩少年郎,如今已是白发翁。但不管你们身处在世界的哪个角落,母校都会永远牵挂和祝福你们。就象母亲日思夜想,激动地翘首企盼着节日里能有游子回家的身影,静静地侧耳倾听,生怕漏掉你们归来的脚步。

  回首同济百年,从1907年德国医生宝隆创办的“同济德文医学堂”,到1923年学校更名为“同济大学”,又至1927年发展为“国立同济大学”,真可谓筚路蓝缕,自强不息。不管是抗战时期六次迁校的颠沛流离,还是50年代院系调整后的学科发展,同济人历经艰险、克服重重困难,同舟共济,铸就了不朽的辉煌。时至今日,同济大学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享誉海内外的综合性高校,并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步伐朝着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迈进。同济的成长不在一朝一夕,更非一人之力。今天的成就,是所有同济人呕心沥血、共同奋斗的结果。同济精神,薪火相传,世代不绝!

  亲爱的校友,我们知道,您见证了同济的风雨历程,学校的一砖一瓦渗透着您的汗水,石径小道也印刻着您的足迹,母校的点点滴滴早已与您合为一体。如果您愿意把自己珍藏的校史资料和文物捐献出来,与同济学子共同分享您难忘的记忆,不仅母校会牢记并感谢您的这片赤诚之心。而且后生晚辈也会因此受到教育和鼓舞,从而树立为母校争光、报效祖国的宏伟志向。因为这些珍贵的校史资料不仅仅是您个人青春岁月、热血年华的纪念,也是同济大学百年历史的鲜活见证,更是同济大学不朽精神的物质体现!因此,与其让它们禁闭在幽室密柜之中,还不如昭示于华厅明橱之上,使它重放昔日的光彩,与故友同追忆,让今人共瞻仰。
衷心地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敬候您的佳音。

同济大学征集校史文物和实物暂行办法

一、宗旨
为了总结百年精神文脉,挖掘百年历史积淀,弘扬百年优良传统,展示百年辉煌成绩,学校在四平路校区建设了校史(博物) 馆。为了做好校史(博物)馆筹建期间和建成后文物、实物展品的征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征集范围
1.学校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2.早期学校领导、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教授的任命、聘用、奖励等文件材料;撰写、编著的文章和出版物、工作笔记或日记、教案、手稿及信函等;个人照片和使用过的有关典型实物等。
3.各个时期国家机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来宾来校视察、参观、访问、演讲时的照片、音像、题词、记录、文章及刊有相关报道的出版物等。
4.学校早期制发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印刷品样本、各类文件、印章、校徽、校标、个人身份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借书证、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毕业分配派遣证等)、纪念章、票证、成绩单等。
5.反映学校不同时期风貌的老照片、匾额、碑石(文)及拓片和带有以前校名印记的物品等。
6.校友在校期间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文档(聘书、奖状、代表证、证书、通知等)、实物(奖品、纪念品)和照片、声像资料等。
7.历届毕业生合影照片、毕业纪念册、同学名录、师生间赠言、题录等。
8.反映学校各个时期教学、科研重要成果的照片、实物、音像等。
9.校友中的两院院士、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高级领导干部、国家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以及对国家或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实业家、企业家的资料和相关实物。
10.学校各个时期编写的教材和早期购买或制作的具有代表性的教具、仪器设备、模型等。
11.反映或记载学校校友重要成就或在社会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事迹材料(包括照片、实物、音像、书刊等)。
12.其它以上未详细列及、能够反映学校历史的有关材料和实物。

三、文物和实物的收集
通过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全校教职员工,曾经在校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及其亲属,关心和支持我校的单位和各方面人士,将收藏的有关我校校史的文物或实物捐赠给我校,以供观瞻和研究,展示其价值和作用。
如捐赠原件有困难者,可将原件提供给我校校史(博物)馆进行复制、翻拍,我校校史(博物)馆负责将原件归还本人。
需要有偿提供的,可将原物或照片及其说明寄(送)学校,经过鉴定、确认后,协商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
对要捐赠的文物或实物,持有者可亲自送交给我校,或通知我校派专人去取。送来学校的可视情况适当补助交通费用。

四、登记与鉴定
学校对接收的每件校史文物或实物都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按照文物管理的规程予以保护珍存,择要展出。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校史文物、实物鉴定小组,负责对真伪及价值的鉴定。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向捐赠者(个人或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展出时将注明捐赠者姓名或单位。复制品展出时,经征得同意,注明原件出处或提供者姓名。
所捐物品经过鉴定达到文物标准者,可对捐赠者颁发一定数额的奖励金。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可颁发更高额奖励金。虽不属文物,但有重要研究、展览等价值的校史实物,经鉴定后,亦可颁发奖励金。
对于热心支持、帮助学校征集校史文物、实物,推荐、提供校史文物、实物的有关线索,并进行沟通、协助征集的人士,学校将颁发一定价值的纪念品。

六、责任单位
有关征集校史文物、实物的咨询、协商、鉴定等具体事宜,由档案馆和校史(博物) 馆具体负责。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档案馆和校史(博物)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